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登录 灵活用工|人力资源公司招聘一个补助400元,劳务派遣风险不可不察!

2021-03-25 00:00      点击量:11974  评论(0人参与)
 

春季用工市场进入高峰期。不同于往年的阶段性用工需求,不少企业从去年下半年以来,一直处于满销满产的状态,扩产招人已经成为了常态。不仅是关键性技术岗位缺口,一线工人、辅助岗位以及高端的销售人员,都出现明显缺口。企业想方提高时薪吸引工人,设法提高补贴待遇把一线员工当凤凰来引。然而,在制造业企业中广泛存在的劳务派遣,却存在诸多风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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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工市场供需两旺


时薪同比上涨15%


在深圳龙华区的一处人力资源服务市场,多家大型企业如比亚迪、富士康、OPPO等加大招聘力度,一些中小型企业提供的机会也很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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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筑巢引凤一线员工


人力公司招聘一个补贴400元


深圳用工市场供需火热,除了规模上升,企业的招工需求还发生了哪些变化?


一方面,人员缺口集中在技术工种方面。随着订单增长和产线增加,一些关键性技术岗位仍存在一定的缺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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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力资源劳务派遣普遍存在


问题风险不可不察


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催生劳务派遣、劳务外包等灵活用工。劳务派遣在服务业、制造业中大量存在,60.54%企业的制造业操作工都存在非正式员工。

企业为了在波峰波谷时迅速补充和收缩人员普遍都在采用外包工,派遣工等临时支持性的灵活用工,但由于该种方式在市场上还没有完全走向成熟,所以不论是在认识上还是实践中不少企业都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。


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、人才租赁、劳动派遣、劳动力租赁、雇员租赁,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,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,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。


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,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,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。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,可节省大量的人工成本。劳务派遣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。

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66条规定:“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。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,只能在临时性、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。但不少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、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,甚至在其主营业务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,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劳务用工风险。


而且,国家对劳务派遣的政策限制也越来越明显。具体而言,劳务派遣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4个方面:


一、劳务派遣无效风险


1、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,派遣过程中未履行正规手续。一些人力资源公司为节省成本、规避风险,不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,也不给办理社保。如果发生争议,用工企业将面临高额经济补偿金以及补交社保费用。


2、企业留用与人力资源公司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务派遣工的风险。在企业替人力资源公司代发工资情况下,容易发生此类问题。


二、政策调整风险


1、劳务派遣范围的调整。目前,我国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了可实施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类型。未来会不会像日本等国对劳务派遣立法,在法律上列出劳务派遣的具体岗位。如日本将100多个行业和岗位全部列出来,只有在范围内的工种才可以使用派遣工,除此之外使用派遣工都属于非法。


2、社保以及同工同酬等政策的调整。如上所述,节省成本是企业选择劳务派遣工的主要原因。如企业直接招录员工,每月须支付工资总额40%-50%的社保费用。随着社保税征和个税汇算清缴的全面实施,不少人力资源劳务派遣公司转型平台模式的灵活用工。


三、使用过程中的风险


由于劳务派遣特有的“双重三方”结构,往往会出现人员补充不及时、劳务派遣工不服从管理、社保手续增减迟延等问题。人力资源机构通常向几家企业同时提供派遣服务,由于大多数企业用工的周期相同,劳务派遣单位很难同时、足额满足所有用工企业的劳务订单,而用工企业又不愿意自主招工,从而会经常无法按时完成人员补充计划。


四、用工企业连带责任风险

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92条规定: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例如,人力资源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为劳务派遣工办理工伤保险,发生工伤后又无力支付高额的工伤保险费时,用工企业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去支付赔偿费用。


有学者指出应取消劳务派遣,因为劳务派遣制加剧了用人单位的分配不公平,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,不利于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。劳务派遣制规避了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,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,影响了社会的稳定。


也有从业者认为,劳务派遣属于灵活用工的重要组成部分。仅用行政法律手段名义上取消劳务派遣,而企业是有劳务派遣需求的,又会以其他方式成为派遣之实。生产关系的形成由生产力决定,事实是行政法律规定往往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现状,应该包容审慎看待劳务派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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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台模式灵活用工


需要注意问题一二


平台模式不失为一种解决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风险的有效方式,如委托代征、临时税务登记、注册个体户模式。


但平台模式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:第一,到底有没有业务的交付,是否真的在该企业工作?是否有成果的交付?也就是需要核实是否发生真实业务。第二,需要分清经营所得应税项目与劳务报酬之间的区别。


2020年10月,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,对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作出明确区分,规定了什么叫经营所得,什么叫劳务报酬。


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、咨询、讲学、录音、录像、演出、表演、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,属于“劳务报酬所得”应税项目。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、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、经营性质活动的,其取得的收入属于“经营所得”应税项目。


拿网络直播来说,如果是粉丝的打赏,这笔收入应该是表演收入,属于劳务报酬,得按劳务的方式去纳税,而不应按经营所得的核定征收方式去纳税。如果网红主播带货卖东西,这是一种经营行为,就需要按照经营所得去纳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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